安徽省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确保捐赠项目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安徽省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淮北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实施以促进淮北师范大学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人才培养、奖学助学、校园建设等为目标,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项目的设立需符合安徽省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设立宗旨、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并按《淮北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根据捐赠协议规定设立。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应遵照捐赠协议规定,充分表达捐赠方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使捐赠款项发挥最大作用和最佳效益。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监督实施。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捐赠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基金会资金管理部负责项目资金的到账查询、支出审核等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金使用运作等情况。
第五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规划、执行实施、经费使用、信息宣传发布等工作,并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全校性奖助学金、国际交流、校园建设等项目,可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专项基金下设的项目由专项基金管委会指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完成质量和执行成效承担责任。对于捐赠协议指定意向的项目,由协议中指定的部门、学院负责人等担任项目负责人;捐赠协议未指定意向的项目,经理事会确定项目执行单位后,由执行单位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遇特殊情况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必须报基金会备案。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基金会与捐赠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中必须明确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账时间等内容。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确定项目执行单位。
第八条 各学院等自行募集的捐赠项目,捐赠协议必须经基金会审核同意后,交由捐赠方签署。凡未经基金会审核,协议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必须重新签订。
第九条 新设立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须在确认捐赠资金到账后,填写项目申请书,报基金会立项。
第十条 经基金会项目管理部组织论证通过后,由理事会负责人审批立项。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将项目统一编号登记,并向项目执行单位下发立项通知文件。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须向基金会提交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含详细的经费预算),基金会项目管理部会同资金管理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向项目执行单位下发《项目立项书》(含项目经费使用卡)。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及项目实施方案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按时向捐赠方、项目管理部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基金会提供活动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与捐赠方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需与捐赠方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书》和实施方案约定的内容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方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四章 监督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将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报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存档。
第十六条 捐赠项目需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履行时间执行完毕并办理结项手续。捐赠协议对履行时间没有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七条 办理结项手续时,项目执行单位应向基金会递交书面结项报告,并将相关结项资料报送基金会。
第十八条 基金会收到项目执行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及结项报告后,对于重大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捐赠款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不予批准资金使用,执行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捐赠协议要求,捐赠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及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按照捐赠协议规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申请使用项目经费,每次用款须向资金管理部提交申请报告,需注明资金使用金额及用途,资金用途应与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立项书中的项目用途及相关内容符合,并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亲笔签字,不得加盖手签章或其他印章。项目经费使用经基金会审批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取。
第二十三条 捐赠资金使用按《安徽省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可提取不超过10%的项目管理费,并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档案和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开展工作的信息,应及时进行信息公布,并同时报送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及各执行单位应尊重捐赠方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方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会及各执行单位应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对新立项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并做好各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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