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会议议事规则
安徽省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议工作,实现基金会工作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各类会议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安徽省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基金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会议可设置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等。
第三条 基金会会议坚持“民主公开,集体讨论,专题专议,会议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遵守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四条 基金会会议一般以线下会议形式召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线上或者混合会议的组织形式召开。
第五条 基金会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基金会会议应提前通知相关会议代表,并向会议代表提供会议材料。
第六条 基金会会议代表须按时参加会议。若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基金会秘书处请假。基金会会议所涉及的内设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等也可根据会议需要列席。
第七条 基金会会议表决意向可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参加会议的代表只可选择一种意向。会议可以根据会议组织方式以现场投票、线上投票或无异议认可方式进行表决。
第八条 基金会会议须做会议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存档。
第九条 基金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天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可以在理事会会议上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研究的事项经过明确充分的讨论后,主持人应将议程中的各事项逐一提请出席会议理事或委托人进行表决。每位理事对研究事项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及理事出席、委托出席、列席等信息;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表决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议是基金会的监督工作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为监事长;原则上每年两次(也可临时召开);参会人为全体监事及会议有关人员;需要时可邀请理事长参会;
第十七条 会议主要内容
1.监事业务工作的学习、交流、沟通与总结;
2.检查讨论理事会财务,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3.对理事会成员执行理事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4.对理事会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理事会利益时,要求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出纠正意见;
5.研究讨论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需要登记存档。
第五章 理事长办公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为理事会授权的涉及日常重要工作的决策、执行及管理的制度安排,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召开,理事长、副理事长参加,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由理事长确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1.理事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会议或指示精神的贯彻与落实;
2.研究制定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3.研究决定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规划、设立、变更和结项;
4.研究决定基金会对外合作项目的设立和协议签定等;
5.研究决定基金会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发起学校等的请示、报告、说明等重要文件;
6.研究决定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7.研究决定重大投资计划、资产增值和重要活动安排等;
8.研究决定基金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任、财务预决算、激励机制和分配方案等;
9.研究决定需要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10.需要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与会人员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建议,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会议做出的决定,须按会议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秘书长审定。记录要求完整、准确,主要观点和内容不错记漏记,字迹清楚,并编发会议纪要。有关会议议题、会议讨论情况,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属于保密范畴的,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