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捐赠资金和物品,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加强对基金会财务活动管理、控制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
第五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定期听取财务工作汇报,审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秘书长协助理事长负责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指导会计核算。
第六条 基金会内部设置资金管理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开展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基金会财务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至少设置会计和出纳员两人。
第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财务人员离职或工作调动,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人员交接手续。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收入内容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贴、投资、理财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九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基金会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条 基金会募集的资金,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协议交财务人员一份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应按实际到账金额入账;接受的外币捐赠须按当期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入账。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应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若捐赠方提供了所捐赠实物的购买发票等凭据,应按照凭据所表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若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捐赠实物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若所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可按照其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入账价值;
若所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应当采用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等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公允价值,出具价值评估报告,并以此作为入账价值。
按公允价值入账,须取得价值证明文件,并履行必要的检查和验证程序。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并根据实际情况变现。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开展公益活动支出、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等。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基金会经济事项报销,按以下规定权限审查签批。支出3万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批;3万元(含)至50万元由理事长审批;50万元(含)由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支出,资金使用将严格按照章程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
(一)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按照章程规定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办公会审批后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三)基金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九条 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
(一)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主要包括日常办公及为筹集捐赠所发生的办公、差旅、印刷、劳务、水电、邮寄、电话通讯、物业管理、交通、维修、租赁、会议及招待费用等。
(二)基金会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结转结余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结转结余是指年度终了留存在项目中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经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加强结转结余管理,按照资金来源和支出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捐赠物品的安全、完整,并能及时反映库存信息,捐赠物品管理要有专人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指定专人兼职管理)。建立捐赠物品登记台账、捐赠物品要序时详细进行登记。
(一)捐赠物品入库:捐赠物品入库要履行验收手续,开具入库单。
(二)捐赠物品出库,由管理员开具出库单。
(三)定期要对捐赠物品进行盘点,捐赠物品盈亏情况,要及时填制报告单,经办公室负责人、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四)因假公济私、违法行为使捐赠物品丢失、毁损、短缺,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除照价赔偿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财产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要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
(一)基金会日常购入固定资产,事先由办公室提请购置计划,由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批。
(二)固定资产要确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实物保管账。入账时,应注明购入时间、使用部门、使用责任人。
(三)每年年底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盘查,做到账实相符。调出、丢失、毁损固定资产,应由实物保管人填具报告单,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及时注销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账。如果属于责任人保管使用不当,使其固定资产丢失、毁损的,应由责任人按重置价格赔偿。
(四)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七章 投资理财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二十九条 投资理财的合同、协议要符合法律规范,要经过法律顾问审核。所有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的正本统一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保管,副本由会计做记账凭证附件。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合同”是指基金会开展工作时,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确认书等。
第三十一条 签订合同需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必需以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为宗旨,决不允许个人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十二条 合同由理事长或秘书长签署。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签署合同。
第九章 财务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会同资金管理部主任负责拟订年度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经费收支预、决算,并经理事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财务须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辅助性账(包括:捐赠实物账、无账面价值的财产备查账)。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汇总记账凭证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每月按时结账,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金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主任负责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根据基金会的需要,编制相关报表和报表说明。
第三十八条 认真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 财务印章按规定分别保管,各负其责,禁止财务人员自行加盖财务印章和法人印章。会计或出纳不在岗时,可暂将印章交秘书处保管。
第四十条 基金会财务收支运作情况,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向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财务状况,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十章 财务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规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一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每年主动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参照淮北师范大学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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